关于印发《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》的通知


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(市)科技局、财政局、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委、统计局、政府金融办,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,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,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,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,各有关单位:
    经省政府同意,现将《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
    附件: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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